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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吳保任

  • 原告
    葉英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葉英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益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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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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