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6號
- 原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 法定代理人
- 梁冠雄
- 訴訟代理人
-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原告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莊分公司間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
由原告代為受領,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