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梁冠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原告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莊分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 由原告代為受領,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