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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3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原告與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莊分公司間確認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

告應給付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並

由原告代為受領,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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