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契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