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 原告
- 彭薇寧即晨恩化妝品
- 訴訟代理人
- 秦睿昀律師
原告與被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告與被告宇代奢華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契約價金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512,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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