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楊佳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傑思愛德威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維倫即惠斯特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3,6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