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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759號

返還土地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宏森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義能
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林秀月間返還土地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099,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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