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被 告 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被 告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法定代理人 張雍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三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禾資產公司)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 103 年度地稅執特專字第50679 號行政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左營區左東段4 、4-9 、4-10、8 -3、9 、9-3 、9-7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拍賣承受行為無效,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35 萬元(即系爭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總價額);第二項請求被告三禾資產公司於107 年8 月16日就系爭不動產以登記原因「拍賣」所為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及第三項請求被告三禾資產公司就系爭不動產於107 年8 月23日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楠梓地政事務所以「拍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是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35 萬元(即系爭不動產於系爭執行事件之拍定總價額)。茲以,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與第二、三項請求訴訟目的同一,應以價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3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4,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