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葉雅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03號 原 告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雅強 原告與被告環碩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7,49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