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許龍軒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許龍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 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得勝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勝者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得勝者公司應給付原告296,435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蕭瑞群應給付原告383,500元,及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一、三項如有任一被告為給付時,他被告於其給付金額之範圍內同免為給付義務。經核原告上開訴之聲明第㈠、㈢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兩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即767,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63,435元(計算式:767,000元+296,435元=1,063,43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