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4號
- 原告
- 劉智豪
- 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律師
- 被告
- 萬泰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彩芳
上當事人間請求車籍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
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協同原告將車牌號碼000-00(引
擎號碼ISZ00000000048)大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向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辦理汽車過戶登記予原告指定之通運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3,050 元(即原告
主張系爭車輛於起訴時交易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000 元,尚應補繳7,9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