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楊素華、仲億科技有限公司、許金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73號 原 告 楊素華 被 告 仲億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金治為被告仲億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對被告仲億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仲億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被告仲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泰臨,嗣於111年10月4日變更登記為許金治,有被告仲億公司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惟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許金治為被告仲億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