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朱玲瑤
- 法定代理人梁冠雄、吳力宏
- 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華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梁冠雄 訴訟代理人 岳世晟律師 被 告 華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吳力宏對被告華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有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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