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原 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