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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號

給付加工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號

原告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幸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7,0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0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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