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4 日
- 當事人亞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周建昌、王文廷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亞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昌 被 告 王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 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至 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即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 ;至第一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