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5號
- 原 告
- 亞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建昌
- 被 告
- 王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至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即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至第一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