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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謝文嵐

原 告
亞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建昌
被 告
王文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號1至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900元(即系爭房屋之最新課稅現值);至第一項後段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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