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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09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朱玲瑤

原告
盛嘉餘
被告
瑞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雪卿
被告
陳志廷
被告
陳足馥
被告
鄭品宸
被告
新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得家
被告
葉佐軒

莊家妤

華文海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6324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被告所分配之新臺幣(下同)6,986,602元債權額,應減為2,845,912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4,140,690元,再行重新依比例均等分配予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6,294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增加受償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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