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當事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顏銘毅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4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銘毅 原告與被告賴自強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2日111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吳保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