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Unifield Resources Pte Ltd、TEE MENGFEE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1號 原 告 Unifield Resources Pte Ltd 法定代理人 TEE MENGFEE 訴訟代理人 陳進文律師 原告與被告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美金147,000元予原告,以起訴日即民國111年10月1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1.945計算,折合新臺幣(未註記幣別者,下同)為4,695,915元(計算式:147,000元×31.945=4,695,915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695,9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