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玉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 告 大立高分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玉升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 原告與被告煙台顯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