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 即反訴被告
-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龐永昌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訓
- 訴訟代理人
-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均具狀陳明已私下達成口頭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製作和解筆錄,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