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16 日
- 當事人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均具 狀陳明已私下達成口頭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製作和解筆錄,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