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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6 日
  • 法官
    蕭承信

  • 被告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永富即捷揚企業社 周建閩即建勁企業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龐永昌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鋐偉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訓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兩造均具 狀陳明已私下達成口頭和解方案,希望再開辯論製作和解筆錄,本院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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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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