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3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高華陽律師
- 被告
-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70,8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400元×占用面積437平方公尺=3,67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1,294元,尚應補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