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黃莉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高華陽律師 被 告 新宏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秋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拆屋 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670,800元(計算式:高 雄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111年度公告現值每平方公 尺8,400元×占用面積437平方公尺=3,670,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1,294元,尚應補繳6,1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