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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饒佩妮

原告
王忻慈
原告
李卉羽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蘇秀娟
被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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