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36號
- 原告
- 王忻慈
- 原告
- 李卉羽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杰弘律師
- 被告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為實
- 訴訟代理人
- 蘇秀娟
- 被告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主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均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