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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5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郭文通

原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訴訟代理人
金湘惟律師
被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
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
被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羅玲郁律師

侯昱安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案件均業已終結確定,有上開事件之判決、卷宗及兩造之陳報狀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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