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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洪文騰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告
蔡育純即顧蔡育純

黃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97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予訴外人洪偉智,洪偉智迄未清償。洪偉智近日向原告表示其對被告有100萬元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欲讓與予原告云云,雙方遂簽立原證1所示聲明書,由洪偉智將系爭債權讓與予原告。系爭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係洪偉智於105 年間將車號0000-00之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借名登記於被告蔡育純即顧蔡育純名下,嗣後,被告蔡育純即顧蔡育純不但未經洪偉智同意即將系爭車輛出借予被告黃少華使用,更與被告黃少華共同將系爭車輛予以變賣,有原證2 所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 年度偵緝字第79號不起訴處分書可證。被告未經洪偉智之同意,擅自將系爭車輛變賣且將所得價金取走等行為,顯係侵害洪偉智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被告蔡育純即顧蔡育純於上開刑事案件偵查中業已坦承確有上開情事,是被告自應對洪偉智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洪偉智既已將系爭債權讓與予原告,雙方簽立有原證1所示聲明書,今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通知被告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有損害之發生,及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事實外,並以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若其行為並無不法,或其行為並無故意或過失,即無賠償之可言。是倘行為人否認有侵權行為,即應由請求人就此利己之事實舉證證明,若請求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行為人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瑕疵,亦應駁回請求人之請求。

㈡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聲明書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9號不起訴處分書為證(審訴卷第17頁至第21頁),然該聲明書至多僅能證明出具債權讓與證明者有讓與債權之意思表示,尚不能證明該債權讓與證明內所載債權金額確實存在。又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觀之被告蔡育純於偵訊中係稱:「(洪偉智入監前上開車輛誰使用?)洪偉智使用的,當時他只說要登記我名下。」、「(你跟洪偉智有無約定何時登記回他名下或其他條件?)沒有,是車子賣掉時他叫我要拿50萬給他,黃少華賣車後不出面都推給我,洪偉智不相信我就叫我拿50萬出來還打我,我沒有開票給他。」、「(該車黃少華賣多少錢?)我不知道,是洪偉智自己要我還他100萬,後來又改說要拿50萬。」、「(你有答應要以每月10萬元分10期攤還)沒有,我只說會慢慢給他,但我沒說要給多少錢。」等語,有109年4月14日訊問筆錄可參(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79號卷第117頁、第118頁),足認被告蔡育純已否認其對洪偉智負有10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而原告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為佐,難認已盡其應負之證明權利發生要件之舉證責任,應為不利於原告之認定。

㈢綜上,依原告所提證據,尚無從認洪偉智對被告2人有100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原告亦無從自洪偉智受讓系爭債權,則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奕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54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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