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黃亮穎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