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3 日
- 當事人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元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亮穎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佳煒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吉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7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智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