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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謝文嵐翁熒雪許家菱

上訴人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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