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邱素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號 上 訴 人 大誠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素秋 訴訟代理人 廖軒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清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5,7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