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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96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立亭

原告
薛永豐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律師
被告
臺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洪貴參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法定代理人
黃金文
法定代理人
周蓓姬
法定代理人
蔡文預
被告
行政院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李永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1年7月27日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追加當事人,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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