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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蕭承信

原告
許瓊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被告
悠然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昇
被告
道時尚悠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原告與被告悠然山莊有限公司簽立之租賃契約有押金之約定,則原告終止租賃契約時,被告積欠之租金扣除擔保金後是否仍逾2個月之租金額即有疑義,本件原告終止租約是否合法而得否請求返還租賃物,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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