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許瓊文、悠然山莊有限公司、施惠昇、道時尚悠然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79號 原 告 許瓊文 訴訟代理人 呂家鳳律師 被 告 悠然山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惠昇 被 告 道時尚悠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三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本件 原告與被告悠然山莊有限公司簽立之租賃契約有押金之約定,則原告終止租賃契約時,被告積欠之租金扣除擔保金後是否仍逾2 個月之租金額即有疑義,本件原告終止租約是否合法而得否請求返還租賃物,既尚有應予釐清之處,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2年1月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