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99號
- 原告
- 聖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幸忠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裕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軒律師
- 被告
-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佳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健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指定民國114年10月20日下午5時宣判,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民國114年10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