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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張立亭

上訴人
即原告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家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7,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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