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泰民安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恆和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建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邱家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萬7,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7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立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