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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65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張琬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呷客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緹
送達代收人
郭泓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朕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8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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