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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1號

查閱帳冊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許家菱

原告
林家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冠菱律師
被告
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家璁
被告
林家鈵
被告
林家彬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吳文賓律師

王博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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