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91號
- 上訴人
- 當順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家璁
- 上訴人
- 林家鈵
林家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家德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8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