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黃志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禾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裁判費為1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