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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02號

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簡祥紋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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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訴人與李日恭等7人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7,008元,應繳裁判費為17,98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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