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易三、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有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鼎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易三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 告 峻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吳有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家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