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蔡勝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