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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蕭承信
  •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 被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安平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6,2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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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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