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冠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65號 原 告 林冠華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浤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姿菁 被 告 巨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琴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田崧甫律師 被 告 林合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民國112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午4時宣判,惟遇颱風來襲,停止 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延展宣判期日為112年7 月31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