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豐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