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佣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3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立誠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連豐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仲介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734號第 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核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