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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返還押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饒佩妮

上訴人
即原告
新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燕勲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1,8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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