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泰生海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榮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90萬元,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