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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蕭承信

上訴人
即被告
億鑫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豐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厚宇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9,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蕭承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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