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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官
    郭文通
  •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 當事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峰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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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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