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自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峰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給付票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訴人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宜峰間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給付票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375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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