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7 日
- 當事人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自足、呂宜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麗園農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自足 被上訴人 呂宜峰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4日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