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弘渝企業有限公司、林金德、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唐耀輝 唐耀峰 唐政凱 唐國勝 唐國豪 羅淑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 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