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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翁熒雪

原告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唐耀輝
兼法定代理人
唐耀峰
兼法定代理人
唐政凱
兼法定代理人
唐國勝
兼法定代理人
唐國豪
兼法定代理人
羅淑敏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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