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弘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德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昌律師
- 被告
- 達于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耀輝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耀峰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政凱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國勝
- 兼法定代理人
- 唐國豪
- 兼法定代理人
- 羅淑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育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19日上午10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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