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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5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饒佩妮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寶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永佳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蓉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複代理人
李育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惟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饒佩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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