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柏蒼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富田商用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蒼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俊賢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塑大金精密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健男
- 訴訟代理人
- 黃雪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裁定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112年8月9日送達上訴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後,上訴人逾期且迄今尚未補繳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公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則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