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蘇富美、謝朝宗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 告 謝朝宗 謝竣安 謝旻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