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富美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靖律師
- 被告
- 謝朝宗
- 被告
- 謝竣安
- 被告
- 謝旻真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