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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謝文嵐

原告
盛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富美
訴訟代理人
林怡靖律師
被告
謝朝宗
被告
謝竣安
被告
謝旻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並載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已於111年8月12日送達予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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