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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吳保任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巧芳
即原告
宋潔琳
即原告
羅少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拓其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陳志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覃佩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拓其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0,000元,

應繳上訴裁判費為69,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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