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羅巧芳
- 即原告
- 宋潔琳
- 即原告
- 羅少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拓其工程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陳志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覃佩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