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吳保任

上訴人
即原告
羅巧芳
即原告
宋潔琳
即原告
羅少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拓其工程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法定代理
即被告
人 陳志弘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覃佩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徵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惟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