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7 日
- 當事人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代理人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郭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