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 原告
-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冠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任偉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萱諭律師
- 被告
-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炳宏
- 訴訟代理人
- 楊譜諺律師
- 被告
-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煥平
- 被告
-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忠衞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梁凱富律師
郭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