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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陳景裕
  •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賴炳宏、林煥平、吳忠衞

  • 當事人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複代理人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龍業百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煥平 被 告 加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忠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梁凱富律師 郭怜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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