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楊捷羽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陸汽車貨運行
法定代理人
謝芯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且未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379,9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89,9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