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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5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捷羽

原告
興竑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霖
訴訟代理人
李正良律師
被告
富竑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參加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定民國114年7月2日下午5時宣判,茲因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114年7月8日下午5時,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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